引言
2026年8月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同志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上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软暴力”不再是生活概念,而是法定的刑事犯罪手段。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存在误区:不理解“软暴力”内涵,或认为软暴力是独立罪名。
但客观来讲“软暴力”本身不是罪名,是一种归纳后的犯罪手段。在2018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两高两部于2019年颁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犯罪对应的行为、危害程度、罪名在该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本文为科普类文章,就“软暴力”犯罪相关知识进行阐述。同时包含律师辩护过程中出罪的辩护要点解释。
一、刑法意义上“软暴力”的法定定义
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是构成该类型犯罪的前提条件(该主观认定并非仅以行为人自身供述为准,依然要结合行为背景,行为过程结果等情节进行判断);从行为人客观行为上来讲,包括但不限于堵门滞留、跟踪贴靠、频繁骚扰、恶意举报、网络围攻、停水断电、聚众造势等方式,以上行为因足以造成让他人产生心理强制、恐惧恐慌,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经营秩序的结果所以被认定为“软暴力”犯罪的行为条件。但需要补充注明的是,上述行为是不完全列举,只要行为人是黑恶势力背景或行为能够达到产生恐慌、干扰经营秩序的结果,就能认定是“软暴力”的犯罪行为。
二、软暴力行为对应的罪名
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软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为以下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
无正当理由,多次纠缠、辱骂、围堵、持续骚扰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私人生活秩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滋扰,还是线上“按键杀人”,对应的寻衅滋事是软暴力入刑最高发罪名。大量软暴力案件,多以寻衅滋事定罪。
(二)敲诈勒索罪
以滋扰、施压、曝光隐私、恶意投诉举报等软暴力方式,强行索取超额款项、不当利益,以心理胁迫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成立敲诈勒索罪。
(三)非法拘禁罪
通过跟随、贴身纠缠、不许离开、24小时盯守等软暴力方式,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需物理捆绑,即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允许反复进入、滞留他人住宅,或长期蹲守门口、拒不撤离,以软暴力方式侵犯住宅安宁,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五)强迫交易罪
以造势、恐吓、持续滋扰商户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对方接受交易、调价、转让项目、退出经营,属于典型的软暴力型强迫交易。
(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经营秩序类犯罪
多人有组织持续施压、围堵办公经营场所,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无法正常经营,可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类刑事犯罪。
三、软暴力犯罪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安)结合
此类涉及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多为“熟手”,因软暴力行为周期较长,期间可能存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治安)的情况。在《“软暴力”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存在行为人以曾经被“行政处罚”为由主张自身行为已经被公权力机关评价,不能认定多次实施软暴力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可以从轻处罚。
但《“软暴力”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此前行政处罚(治安)不作为抗辩或辩护依据,被处罚时的行政拘留时间仅作为折抵刑期(行政拘留一天折抵有期徒刑一天)的依据。
四、刑辩律师实务总结
刑事软暴力≠合法维权、民事交涉过激,笔者认为这是“软暴力”犯罪,律师辩护过程中最核心的切入点。
(一)2026年笔者于山东某市办理某敲诈勒索案件,行为人系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因出租车辆被租赁人质押借款,且租赁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组织多人实施了网络信息发布等行为,但最终经律师辩护,基于行为人存在合法债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侦查阶段初期行为人被释放;
(二)2026年笔者办理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行为人聚集村民堵门,干扰企业经营,但最终经过律师辩护,基于该案发生背景,如村委会职权行使失能、村民损失确有发生、行为人导致企业损失不大等辩护意见,行为人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释放。
故此,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办理涉软暴力刑事案件,辩护核心不在于否认“行为没有发生”,而在于理清涉案事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1.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目的”,应当着重考虑案件背景,比如婚恋、家庭关系、合法债权等情况;
2. 行为人行为频次、强度是否达到心理强制、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刑事标准,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基于以上,有些案件完全可以实现不构成软暴力、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减轻、从轻或不起诉处置。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全部证据、情节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