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点解析|疫情、“双减”重压下学校“跑路” 家长该如何维权?

冯莉 樊珊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等规定,加之疫情长期影响导致部分培训机构经营困难,由于培训机构多采取“先买课后上课”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引发了不少家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纠纷。目前,我所律师已经接到大量法律咨询,本文将对消费者维权的常见情况及应对措施作出一定的探讨。


情况1


“双减”政策导致课外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吗?


双减政策下,很多课外培训机构经营困难,无法负担教师工资、场地租金等经营成本,导致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甚至培训机构关门结业,此种情况属于因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合同有相关退费约定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退费,若无相关约定,此种情况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尚未履行的部分培训费。


情况2


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家长不得单方要求退费”“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等条款,家长是否可以要求退费吗?


现实中家长签订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往往是教培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总会出现“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等对家长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成为家长退费路上的“拦路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并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教培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家长仍然可以要求教培机构退费。


情况3


教培机构单方面变更授课时间、营业场所、教课老师,家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很多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辅导老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上课地点与住址的距离远近、上课时间是否符合学生时间安排等都是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考量因素。因此,一旦教培机构擅自变更老师或者营业场所、上课时间等,就背离了家长的最初期待,影响了合同目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因合同履行时间、地点及方式客观发生变化,影响消费者合同目的实现时,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给消费者。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若双方有合同明确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过指定老师或指定教学地点的约定,家长也可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情况4


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培机构倒闭后,家长可以找谁维权?


近年来,加盟经营的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日益普遍,家长们选择培训机构时看中的是品牌和口碑,但不知道实际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主体可能只是一家子公司甚至根本不相关的加盟公司。


因此,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培机构倒闭后,家长应该找当初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维权,无论该教培机构加盟与否,其都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


情况5


出现教培机构拒绝退费、“人去楼空”等情况,家长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相关机构或部门可以居中调解;


2、可以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对于培训机构退费难以及培训机构“跑路”问题,教育部实行挂牌督办,在“微言教育”、“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教育发布”等客户端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退费难等问题的实名举报;


3、培训机构已经“人去楼空”,建议尽早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查控培训机构名下财产;裁判文书生效后,如培训机构仍不履行退还义务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挽回损失。


4、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教育机构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以收取培训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消费者财物的,数额较大(天津刑事立案标准:“个人”2万元,“单位”10万元),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情况6


解除合同后,预付的费用如何退、退多少?


关于退费金额或比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同时考虑双方过错、投入成本、赠送比例、公平原则等因素,酌定退还消费者的金额。


天津市于2012年发布了《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也是天津司法实践中的参考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