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带车司机”的劳动关系

五月劳动法业务部主题月典型案例分享进行中,更多实务解读敬请关注后续发布。


01 争议焦点:为单位提供运输工作的人员与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02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日郑某与某送菜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约定,郑某向该公司提供车辆进行农副产品送货或其他运输业务,车辆牌号为津RA****,郑某自行配备车辆驾驶员;某送菜公司租用车辆,按趟次结算。牌照号分为津RA****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郑某本人,其车身上印有“快狗打车,拉货搬家运东西”字样。


某送菜公司每月月底根据郑某运输次数与公里数据实为郑某结算报酬,并于次月15日至20日期间实际支付。郑某在送菜过程中,公司不进行考勤管理,郑某每天凌晨四点半至早晨九点半之间进行运输工作,完成运输后将装菜工具送回公司,工作结束。此后,郑某自行安排时间,并可在“快狗”打车平台上承揽其他运输业务。郑某送菜期间公司发放了印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


2022年5月起郑某不再为公司送菜。公司没有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郑某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郑某的请求,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某与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03 审理结果:本案最终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


04 律师观点:律师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组织性条件,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从属性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完成劳动;以及有偿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系运输服务关系。其次,郑某用来完成运输的主要生产资料——车辆,系其自行配备,并非公司提供。第三,郑某与公司系按照运输趟次和运输里程数量据实结算报酬,并非固定薪酬。第四,公司对郑某不记考勤,且郑某完成运输后,可使用自有车辆承揽其他运输业务。以上事实均说明郑某与公司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05 研讨问题:“带车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劳动报酬支付记录来确定。如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律师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来确定,第一,如本案,双方并非采取计时或计量方式核算报酬,而是根据运输里程和趟次据实结算,用人单位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司机及车辆均可承揽其他运输业务的,则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第二,如用人单位对司机和车辆均进行严格管理,每日除用人单位运输工作外,司机及车辆不能承接其他运输业务的,每月报酬按计时、固定金额或固定金额+绩效模式支付的,则律师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