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确认夫妻共同之债的诉讼路径

杨娜

在笔者代理的大量民事诉讼中,往往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会希望律师将债务人的配偶加入到债务承担中,但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之债?在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同被告?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财产?本文结合司法实务,探讨一二。


01 何为确认夫妻共债之诉?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指直接举债的夫妻一方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承担债务后,债权人起诉未直接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要求确认未举债的配偶对举债方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的纠纷。


确认夫妻共债之诉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在债权人起诉举债一方的诉讼中,如果已获得举债人配偶一方的相关身份信息及足以认定夫妻共债的相关证据,债权人直接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即可,但往往实务中,举债一方往往不愿将该债务告知配偶一方,更不愿向债权人透露配偶一方的身份信息,债权人也碍于和债务人的关系,只要债务人能够在生效判决后履行债务,或者执行中有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也不会向其配偶主张债权。但善意往往得不到善待,举债一方往往也会因此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承担。因此确认夫妻共债之诉,便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救济方式。


02 确认夫妻共债之诉之案由及管辖法院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473个),并没有确认夫妻共债之诉这一案由,包括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及线下立案窗口,均无此案由,因此立案庭会以原基础法律关系的案由进行立案。如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债,并由债务人配偶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立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但如果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确认管辖法院,向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立案,立案庭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中针对管辖法院,还是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待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03 确认夫妻共债之诉之当事人


笔者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只将举债人配偶一方列为被告,法院已正常开庭审理。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有的会将举债一方列为第三人,此种方式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04 确认夫妻共债之诉之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共债有三种形式,共签、用于共同生产生活、事后追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如有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建议直接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避免只诉一方,又被法院认为是放弃了对夫妻另一方权利的主张,恐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在笔者代理的另一起确认夫妻共债之诉中,债权人陈述债务人出借款项后用于清偿自己名下一张信用卡,而该信用卡主要用于平时家庭生活而累积出来的欠款,笔者在立案确认夫妻共同之债一案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后发现该笔款项并未用于清偿信用卡而是转给了案外第三人,故最终以撤诉结案。该案件虽然最终不尽理想,但债权人穷尽诉讼途径,为保障债权竭尽所能。


05 夫妻共债中的调解思路


最后笔者分享一个最近办理的案件,欢迎探讨一二。


小李从事牛羊肉批发生意,老张常年于小李处采购牛羊肉,累计欠下货款90万,双方签署了相关货款的对账单,后小李找到笔者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要回货款。笔者代理后,发现所有交易过程均无老张配偶的参与,老张配偶也未参与牛羊肉的店面经营,但牛羊肉生意系老张夫妻婚后唯一的收入来源。尽管立案时只起诉了老张一人,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老张多次提出这件事不希望配偶一方知情,希望我方可以不追加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在此后多次谈判后,迫于我方追加配偶一方的压力,老张最终同意先偿还45万元货款,并提供配偶身份信息、配偶名下财产清单、认可该生意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等,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方案。我们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往往要提前预设出调解方案,留出调解的空间时间,反而效果可能更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