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亚亚、于海南律师代理的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我方最终取得全面胜诉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本所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优势。
一、案件情况
A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亿余元并采取保全措施(“基础案件”),某保险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全责任担保,该基础案件经两审法院裁判,最终仅判决B向A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B据此认定A虚构诉讼标的、恶意保全,导致其房产销售受阻、资金链断裂,并因此遭受4000余万元资金损失。后B公司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难点与重点
基础案件诉讼及保全标的为3亿余元,但法院最终仅判决支持3000余万元,诉讼标的确定过程存在一定风险;B公司在财产保全之后停止运营、停止房产销售并进一步发生贷款逾期、陷入诉讼泥潭,财产保全可能对其经营构成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需紧密围绕基础案件,判断“A公司在诉讼标的确定及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财产保全与B公司经营风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大核心争议。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对基础案件的诉讼标的确定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收集证据资料、查阅基础案件等全部案卷,通过分析基础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对保全标的现场勘察、公开信息检索、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等多种途径和角度,最终有力证明基础案件保全行为不存在过错,保全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承办律师还就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抗辩,明确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保全担保主体,仅在保全申请人存在保全错误、保全申请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方才启动保险理赔,A公司在诉讼及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庭均采纳了我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现实意义
本案复杂性在于涉建设工程、执行程序、保险理赔等多个专业领域,法律关系错综交织,基础案件事实跨度长达十余年且牵涉多起案外诉讼。本所律师通过缜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分析,厘清事实、明确责任边界,案件经天津高院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财产保全“过错”的认定标准,对规范保全行为、平衡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该案的成功经验同时体现了本所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疑难复杂纠纷方面的高水准专业能力与诉讼策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