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


2026年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函】〔2026〕24号文,据了解,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监管标准,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参照《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但是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业务趋同了呢?


以下是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版)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等核心规定的详细对比: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更广,具有金融业务许可)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三章,其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须经批准的业务。


(一)基础业务(可普遍开展)


1. 融资租赁业务。

2.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 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4. 同业拆借。

5. 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6.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7. 接受租赁保证金。

8.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二)须经批准的业务(符合条件方可申请)


1. 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 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3. 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4. 资产证券化业务。

5. 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6. 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键金融特权: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这些是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核心标志。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较窄,禁止金融业务)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


(一)许可业务


1. 融资租赁业务。

2. 经营租赁业务。

3. 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 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5.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二)明确禁止的业务(第八条)


1.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 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关键限制:明确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同业拆借。其“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也主要是流动性管理功能,规模和性质与金融机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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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差异总结


经营范围的根本不同源于其法律性质和监管定位的差异: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因此拥有特许的金融业务经营权,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部分负债业务和主动投资业务,融资能力强。

融资租赁公司是特殊类型的工商企业,监管要求其坚守“融物”本质,严格与“吸存放贷”等传统金融业务进行隔离,防止其异化为影子银行。

因此,在选择合作机构或判断业务合规性时,首先需明确对方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有法律上的硬性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