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已成为国有企业贸易业务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高风险议题。我们在上篇当中详细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民事法律风险(详见《从“贸易外衣”到“借贷实质”:融资性贸易的法律认定与风险分析——上篇之民事风险》)。自本篇起,我们将从融资性贸易过程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逐一分析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没有实质贸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
如前篇所述,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名为贸易,实为借贷”——交易各方表面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真实目的却是实现资金融通。也就是说融资性贸易的上下游主体之间并没有贸易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融资性贸易中“销售方”在没有贸易实质的情况下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开行为中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的定性
(一)立法层面现已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曾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非常大,给司法审判也带来一定的难度,相似的案件会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
在刑事基本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本罪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1996年11月17日印发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其中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也没有将骗取国家税款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该解释的出台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形势有关,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就是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就是骗取国家税款,还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或者说即便存在也比较少见。但随着融资性贸易的出现和发展,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日渐增多,是否定罪、如何定罪,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针对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予以明确定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立法层面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行为一锤定音,规范了类案审判结果。
(二)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确立了相同的裁判规则。
在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院曾于2018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确立了“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不核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方式,让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基本案情如下: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因该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该典型案例确立了最高院对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的裁判规则,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融资性贸易中的虚开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其他税务犯罪
虽然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对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但这并不代表融资性贸易中的虚开行为一律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融资性贸易中的融资人为抵扣税款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则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的合慧伟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
某城建公司于2010年8月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山东黄金时代广场项目。为解决山东黄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城建公司经理赵伟与中国诚通公司的李某、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城建公司融资,方式为:城建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伟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城建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城建公司将应到期归还钱款还给中国诚通公司,中国诚通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刘会洋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由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税款合计1600多万元,合慧伟业公司将上述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在给合慧伟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交易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75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公司、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伟、刘会洋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批准、授意犯罪活动,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公司及其控制人赵伟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合慧伟业公司、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赵伟、刘会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刘会洋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上,融资性贸易中没有真实贸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融资性贸易中为抵销销项税而购买进项税发票,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融资性贸易中为确保贸易行为形式上的真实势必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本身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处罚还具有一定刑事风险,一旦案发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