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优秀案例(第三期)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3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止2023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7人,2023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758件,总客户数2069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22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




中国某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劳动争议案例


关键词:重大疑难案件、全面胜诉、良好社会效果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杨阳 刘晓娣(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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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案件性质



该案为中国某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杜某某等44名员工在疫情背景下,因央企降薪所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杨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受托作为该公司这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这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程序,并指导刘晓娣实习人员完成案件辅助性工作。本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案件深入分析后,充分发挥本律师劳动法律专业特长,灵活运用法理及专业知识,兼顾情理,从法律、国务院法规、国资委文件等多层级寻找法律依据,调取全部证据资料,积极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阐明合法、合情、合理的观点性意见。这批集体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该公司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取得胜诉后,本律师又协助公司对该批员工做好正确疏导,最终未造成群诉群访事件,避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本案疑难之焦点为:上述员工要求该公司按公司改革方案规定兑现降低的绩效及岗位工资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针对以上疑难焦点从法理及法律规定方面依据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在央企落地的配套文件,对于央企的子公司如何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该公司作为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适用《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即该公司应当根据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降低工资总额的决定具体执行。


针对以上疑难焦点从事实方面分析如下:

本律师多次到该公司协同人力、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开会了解案件事实,并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积极汇总,向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集团批文、44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大量切实证据,证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三年该公司企业经营效益持续下降,出现了大幅增亏的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核定中国某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工资总额的通知》的规定,该公司按照工效联动机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调整后的工效联动工资降幅为20%。在此背景下,该公司面临“无额度发原薪”的局面,不得不予以“纠偏”,自2020年6月开始严格按照上述国家规定、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核减通知执行,制定薪酬调整方案,对公司工资总额进行核减,全员调整薪酬。并且,薪酬调整方案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员工均适用。该公司薪酬调整方案是集团公司2019年、2020年降低工资总额通知的具体落地和执行,已经该公司88.3%的员工同意,符合民主程序,薪酬调整方案从内容到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全体员工有效,上述员工应当遵照执行。


三、判决结果


这批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自2021年5月接受委托到2023年7月底最终结案,历时两年零三个月。一审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过了数天的开庭审理,采纳了本律师对事实及法律方面证据及分析,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杜某某等44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杜某某等44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杜某某等27人不服二审判决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2023年7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杜某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至此,这批集体性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该公司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取得胜诉后,本律师又协助公司对该批员工做好正确疏导,最终未造成群诉群访事件,避免了不稳定的社会风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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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案件系在疫情背景下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44名员工对央企二级子公司集体提出劳动争议,涉案范围广,同时涉及央企降薪、工资总额调控、国资委监管等多重敏感问题,存在较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属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均非常重视。因该公司原属于中国某投资集团子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公司进行了整体划转,成为了某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故该集体案件也引起了中国某投资集团及某省国资委的高度关注。


当庭修改量刑建议案件


关键词:精准量刑、量刑建议修改、法规效力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陈淑然(娄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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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2017年6月,徐某在案外人武姐的要求下前往某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办理贷款。武姐称该贷款后续不需要徐某偿还。徐某信以为真。


2022年,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讯问,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遂聘请辩护律师。


2023年9月19日,徐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遂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徐某构成累犯,未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认为,对于追诉标准的认定,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采用不同的追诉标准,遂查找天津本地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经查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数额标准意见”)规定: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本案未达到该意见规定的追诉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当认定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在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与天津高院标准发生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应当适用天津高院规定的追诉标准。并且,徐某也偿还了全部贷款,获得了银行的谅解,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检察官提出该意见生效日期为2000年,现今已经废止。但辩护律师从多种途径查询,该意见均现行有效,没有明文废止该意见。辩护律师也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官遂休庭询问检察官是否修改量刑建议,检察官考虑到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徐某构成累犯的特殊情况,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到最低——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徐某构成累犯从重处罚情节下,重新调整后的量刑建议较之前减少了40%。


徐某自愿认可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当庭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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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刑事追诉的标准,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差异,不能机械地采取统一的标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突破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统一追诉标准,将不同地区经济差异作为具体量刑的依据,使得刑事处罚得以公平公正。



李某某(专案)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罪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田嘉源(杨玉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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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本案由国家监委调查,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系我国省部级高级干部,因此本案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本案一审于2023年12月7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全国新闻联播、最高人民法院均以视频文字的形式发布了相应的庭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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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本案所涉人员多,金额大,时间跨度长,案卷多,因此本案需做大量庭前准备工作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主要以各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以及幅度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综合因素进行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