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优秀案例(第四期)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3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止2023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7人,2023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758件,总客户数2069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22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


行政机关权责清单项目


关键词:行政机关、权责清单

项目类型:非诉讼类

承办律师:

赵旭、赵杨、窦悦、谷娜、赖如星、李文强(陈武钟团队、伊兵团队、高爽团队)


NO.1

项目介绍


四方君汇政府法律业务部接受河西区司法局的委托,对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河西区住建委、河西区卫健委、河西区应急管理局、河西区生态环境局5个政府职能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审查。政府法律业务部调动各团队十余名律师参与权责清单梳理,充分发挥业务部各律师擅长的政府服务领域,将各职能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分配,通过内部讨论确定统一的审查标准、清单模版。律师团队从各职能部门公示的权责清单入手,结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对清单中所列法律法规依据逐一核对,并对职权增、减项及修改内容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自接受委托至提交服务成果,律师团队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完成了近千项权责事项的审查、梳理和完善,得到河西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司法局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NO.2

推荐理由


一、政府法律业务部律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律师擅长的政府服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艰巨的工作。

二、本项目从清单模版设计,到法律审查建议,再到成果反馈的及时性,均体现了政府法律业务部律师服务的专业性。

三、本项目系政府法律业务部以整个业务部门名义承接的项目,充分展现了政府法律业务部作为一个整体的强大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天津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关键词: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重审二审改判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董晨(孙宏义团队)


NO.1

项目介绍


2021年初,孙宏义律师、董晨律师接受天津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天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确认其集团公司已经承继某科技公司原股东天津某经销中心注销后在该公司享有的股权。


本案系政府及国企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据此,市某局对自己投资的企业进行了资产剥离工作,注销下属企业,但由于系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注销,对注销后的股权继受问题未进行完善的工商登记,导致多年来无法确认该集团公司在某科技公司的股权,又历经公司控制人多次变更,案件处理颇具难度。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确认股东资格,于2021年6月31日驳回了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集团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某中院经开庭审理将本案发回重审;经过重审该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再次驳回了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再次代理该集团公司提起上诉,几经努力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某中院于2023年4月23日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诉请。后某科技公司提起再审,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NO.2

推荐理由


本案历时三年,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五个阶段,且案涉市某局等政府部门与国企单位,案情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通过律师深入研究、梳理代理意见、归纳证据,最终在重审二审中获得了全面支持。后某科技公司虽提起再审,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本案最终取得了全面胜诉。



公司类纠纷案件


关键词:减资程序违法 形式减资 减资决议不成立 抽逃出资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白柳 袁亚楠(王剑锋团队)


NO.1

项目介绍


2018年A公司以减资纠纷为案由,将包括B公司在内的C公司的所有股东诉至法院,其认为C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办理减资程序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A公司,减资程序违法,要求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当时的审判环境,惯例是法院通常仅凭减资程序上的形式瑕疵就判决股东承担责任,因此B公司作为股东被判令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组成员接手后发现:第一、C公司在作出2013年6月10日减资决议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上A公司的印章痕迹与实际使用印章痕迹不符。第二、A公司诉称的案涉债权未能及时获偿与C公司的减资没有因果关系。在A公司取得债权时C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A公司权益并未因减资而受损。


在搜集了较为充分的材料后,项目组成员最终确定了一条“曲线救国”的诉讼思路,即以“减资”作为最终突破口,无论是形式减资还是实质减资,均可寻求最终的责任主体。如果C公司被判令为形式减资,即减资之时并未有资金流动,如果没有损害公司的合法权利也不可能损害债权人之利益,A公司之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实质减资,有资金抽逃,抽逃股东应承担资金返还义务,B公司一旦因为减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可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即变相对责任股东进行追偿。只有采取该种方式才能无论判决何种结果,在最大程度上减轻B公司的责任。


确定诉讼策略后,项目组成员协助B公司启动了系列相关诉讼,第一步,提起股东决议不成立之诉,法院确定了C公司减资时并未通知B公司,减资决议不成立的事实。第二步、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因为B公司并未参与C公司的实际经营,并不掌握减资的相关证据。B公司在诉讼阶段,通过大量调查确定了C公司在减资时期未有资金流出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由于C公司形式减资实际上并未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并未因形式减资而降低,因此瑕疵减资股东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损害结果。即便是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因公司经营亏损而无法清偿,此时与形式减资并无因果关系,自不能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诉B公司股东减资纠纷案历经多年,法院最终于2022年底作出最后的生效文书,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NO.2

推荐理由


项目组成员并未纠结于个别案件的胜败,而是将整个项目通盘考虑,设计了整套的诉讼思路。项目最终目的是免除股东减资责任,但是通过系列诉讼案件探究形式减资是否实质损害公司利益,进而侵犯债权人利益。通过各方努力得到法院认可,从根本上为委托人免除了法律责任。



河北省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北省霸州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纠纷案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发回重审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马佳雯 高亮(丁立莹团队)


NO.1

项目介绍


该案为原告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马佳雯律师、高亮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受托作为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起案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该起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在面临一审败诉的不利后果下,及时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及有关证据资料,阐明一审审理过程中程序和实体审理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最终决定发回重审,该案目前正在重审过程中。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一审法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与原告履行某小区二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用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案件深入分析后,充分发挥本律师法律专业特长,灵活运用法理及专业知识,积极从当事人及当地住建部门调查收集案件证据资料,积极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阐明合法、合情、合理的观点性意见。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中标后,未在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三十日内与被告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答辩人也因此登报声明该份中标通知书已经作废,停止合作,原告也从未实际履行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任何一项义务,并且原被告之间现在存在着比较激烈的矛盾,不存在合作的基础,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双方不存在项目上的合作,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投标文件第三章,前期介入服务与接管验收及入住管理方案的第一项前期介入工作计划的第二项成立物业服务处的实施时间为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原被告未签订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要式合同,所以该诉讼请求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某小区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移交物业管理用房。我方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有关证据资料,阐明一审审理过程中程序和实体审理不当之处,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认为“该确认单已经确定了原告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该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系书面确认双方存在物业管理服务的形式和事实,因此证明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确认单被告明确承诺了物业用房的移交时间,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这一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均要求前期物业合同为要式合同,要求招投标双方需在中标后30日内必须签署书面有效的合同,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又根据《民法典》第490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物业管理合同》属于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只有正式签署《物业管理合同》才成立生效,而本案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也未履行过任何合同义务,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即使在逻辑上退一步讲,双方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授予合同中条款的约定,需要在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才开始生效,目前也是未生效状态。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另,根据招标文件中也约定了在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的情况下,协商又不能解决,合同自动终止。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论证,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其他诉求均不能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仅凭住建局的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不能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未在判决中体现,遗漏该重要事项的审理。自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的最后截止日2019年5月30日至今已经超过三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律师代我方当事人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最终决定发回重审,该案目前正在重审过程中。


NO.2

推荐理由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多个阶段,且案涉市住建局等政府部门,案情复杂、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通过律师深入研究,经过与业主方及住建部门的多轮沟通与协调,科学归纳证据,精准梳理代理意见,在面临一审败诉的不利后果下,及时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及有关证据资料,阐明一审审理过程中程序和实体审理不当之处,在律师团队的坚持和努力下,取得二审发回重审的成果。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团队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吗,体现法律人的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