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优秀案例(第五期)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3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至2023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7人,2023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758件,总客户数2069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22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



某国有企业保交楼业主群诉案件


关键词:国有企业,保交楼,批量性案件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马明 杨文豪 张哲 张璋 方月(马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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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涉案项目系我市某公司于2017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受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加之财务成本过高、经营管理不善等多重因素,该项目公司于2021年被申请破产重整,涉案项目面临成为“烂尾楼”的不利局面。本市某国有企业在市国资委领导下,响应政府保交楼促民生的号召,作为战略投资方参与案涉项目。该企业先后投资数千万元将项目续建竣工,保质保量地将商品房交付到业主手中,成为本市国资首批实现“保交楼”续建项目。


随着工程建设及交房日期的临近,部分业主提出诉求:重整前项目公司曾书面承诺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至交房之日,项目公司应每月依照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的双倍向业主赔偿损失。经核算如果重整后项目公司依照业主要求支付,高额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可能将直接导致项目公司重整失败。在重整后项目公司明确拒绝业主主张后,相关业主在项目所在地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公司承担双倍违约金。


作为战略投资者及重整后项目公司的法律顾问,马明律师团队积极筹备应诉方案。经团队研判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其一在于,在破产重整场景下,企业单方作出的超出合同范围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否侵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其二在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围绕前述争议焦点,承办律师积极准备答辩及代理意见。同时,鉴于项目逾期时间较长,支付材料繁杂,且期间经历了重整程序,证据组织工作难度极大。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在短时间内从大量的数据中抽丝剥茧整理材料,做到了每一组数据,每一笔转账没有遗漏,尽全力保证了委托人的权益。


马明律师团队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优秀的代理思路最终获得了批量案件全部胜诉的判决,一审法院全部驳回了相关业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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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坚持原则、为顾问单位最大限度维护权益,面对压力,唯有通过敬业负责的态度,扎实肯干的决心,才能获得胜诉判决。参评案件时间跨度长,参与人数多,案件难度大,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进行案件的准备工作,还需考虑社会舆论压力。但是面对这些困难,马明律师团队选择用专业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最终保证了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安全。


某国有企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代理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行为诉请、返还财产诉请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黄彬 尤帅(张晓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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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两审诉讼程序,一审获得部分胜诉,二审改判获得完全胜诉。本案复杂性与难度在于:1、债务人抗辩案涉款项用于债务人经营业务而未用于他途,转款行为不应撤销。2、本案起诉之时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请项目、根本目的、财产返还方式未作具体细致的规定。


律师代理案件后,考察案件事实基础和发展脉络、结合证据材料,主张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系发生在债权人就主债务提出诉讼保全以及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未向执行法院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受让人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亦配合转款行为,二者均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等转款行为应予以撤销,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但本案一审判决中,仅支持了撤销转移款项行为的诉请,但认为返还款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遂予以驳回。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中,律师在坚守撤销转让行为诉请的基础上,重点就返还财产诉请的法律依据、行使撤销权的法律目的和法律效果等角度进行上诉和论述。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的财产返还诉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要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符合撤销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和法律效果。只有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才能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否则难以实现撤销权之诉的根本目的。第三,返还财产诉请符合撤销权之诉的司法实践,为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27号),并以该指导案例为参考详细论述撤销权之诉返还财产诉请的必要性以及行使方式。第四,虽然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期间返还了部分款项,但债务人的主债务仍在持续扩大中,故债权人仍然坚持在一审中主张的返还款项数额。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债权人(即我方)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认为一审判决仅支持撤销行为诉请而未支持返还款项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撤销权之诉的根本目的,遂改判支持债权人要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款项的诉请,且返还数额仍按照债权人一审主张的数额进行返还。因此,本案最终经二审改判获得完全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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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1、事实认定方面:通过法庭开具律师调查令,充分查证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基本事实。通过对债务人、受让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其在诉讼和执行期间的行为表现,充分论证其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获得对撤销转款行为诉请的支持。


2、法律适用方面:在一审未支持返还款项诉请的不利情况下,充分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撤销行为效果的基本法律规定,依托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详细论述返还财产诉请对撤销权之诉的重要意义,以及返还财产诉请的行使方式。最终该等上诉意见完全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同并做出相应的改判。而且本案于2023年2月提起一审程序,于2023年9月上诉提起二审程序;最高院于2023年1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四十六条对撤销权之诉中受让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起诉状、上诉状相关事实理由论理内容恰好完全符合上述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前瞻性。另外本案二审判决书详细记载上诉状中关于撤销权之诉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使方式等内容,因此在同类案件中作为实践案例配合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在同类案件中依法提出撤销行为诉请和返还财产诉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和价值。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关键词:商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平原则,权利救济,实质关联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韩晶 张春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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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委托人F与A公司曾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F接受A公司委派挂名担任由A公司实际控制的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F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既不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是B公司的股东或员工,未收取任何报酬,仅为满足B公司的工商登记需要而挂名。后F与A公司合作关系终止,F因B公司相关案件被强制执行。F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因F并不掌握公章、营业执照等材料,且B公司实际已终止经营,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导致工商登记机关迟迟不予办理变更,极大地损害了F的合法权益。故F委托律师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本案当事人诉讼处理期间,已经被该法院列为限高人员,这增加了案件难度。经两位承办律师检索、查阅大量相关案件资料,综合全国各地类案情况,决定采取诉讼方式为委托人涤除挂名登记。最终委托人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承办律师为委托人解决了多年难以解决的困难,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赞许。


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公司负责人,依法应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本案中,F与B公司之间无委托合同,F不参与B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也未在B公司领取任何报酬。F既非B公司股东,也非B公司员工,与B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现F无法联系B公司,通过自力救济无法实现其变更涤除要求,为维护F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原则,法院支持涤除F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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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收录的失信、限高数据已逾8000万条,不良信息涤除业务或将成为律师业务新的增长点之一。随着强制执行法的颁布,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会产生更多类似于本案当事人的情况,即通过执行程序、传统流程已无法完成救济,当事人权利持续受损。本案的诉讼成果,意味着即使是被列入限高名单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拓宽律师业务类型的同时,也极大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实现了专业领域和业务领域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