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优秀案例(第六期)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3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至2023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7人,2023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758件,总客户数2069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22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



津南某家具厂诉南京某管理公司、南京某酒店、南京某乐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 连带责任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李静 庞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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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2020年11月27日,津南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南京某管理公司签订《木作产品购销合同》,由委托人向南京某管理公司提供木作产品。委托人已履行发货义务,供货价值总计2420098元。然南京某管理公司仅支付了700000元,仍欠付1720098元货款,故委托人起诉要求偿还欠付的货款。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南京某管理公司与南京某酒店、南京某乐园公司在人员、业务、经营场所上高度重合,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完全一致,以“****度假酒店”的名义共同对外经营。为防止南京某管理公司进行“亏损由公司承担,盈利进关联公司口袋”的操作,承办律师确定了“将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三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的诉讼策略。


经类案检索,天津地区法院认定法人人格混同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尤其是关联公司间横向人格混同,法官裁判倾向偏保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难。同时,承办律师关注到,在司法裁判中法院认定人格混同的关键在于公司财务是否独立。为此,承办律师特前往南京进行实地消费,取得认定南京某管理公司财务混同的有利证据。因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上被告的相关信息有被消灭的可能,为及时固定证据,承办律师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定。


案件经三次开庭、两次询问,期间法官要求委托人与南京某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测量结算,又经历该管理公司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判令南京某酒店、南京某乐园公司对南京某管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工作表示感谢。


NO.2

推荐理由


在诉讼策略方面,承办律师在案件准备前期即考虑到委托人最终对欠款能否执行到位以及受偿比例高低的问题,在诉讼阶段采取将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策略,尽最大可能为委托人提高债权受偿率。


在证据准备方面,承办律师到现场进行实地消费,取得了对案件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完成了证明三被告公司财务混同的初步举证责任。为保证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不灭失,承办律师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的证据固定方法。


在当前“有效治理逃废债问题”的政策背景下,本案利用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被告公司的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随意调拨资产、划拨资金,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利益,为案件在执行阶段追回欠款提供了更多路径。



天津区域某合资铁路公司重组专项法律服务


关键词:合资铁路、吸收合并、公司重组

项目类型:非诉讼类

承办律师:王帅 陈叙丞(李鹏远、孟志团团队、冯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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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该项目经与客户沟通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度后,经本所三个团队抽取中坚律师组建合资铁路公司重组团队,推动本项目开展。


公司重组实施整体方案以A公司为主体,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将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上述3个铁路建设项目重组为一家合资铁路公司(下称“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同时将D集团有限公司在某港项目贷款转为其在新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重组后,A公司更名为“天津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B公司、C公司注销企业法人,资产、业务整体并入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


本项目实施共涉及四个阶段,我们以《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家某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的既定事项和指示精神,协助该本项目的筹备组推进该项目的实施,开展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工作。


阶段一:A公司的新老股东增资扩股


由A公司的原股东及新增资股东E集团公司、F集团公司对A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方式为各增资方对某环线工程、某港铁路工程中的新增出资到位金额。我们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人实缴出资情况审核报告》及增资基准日前A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了《A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并从多角度、多维度对新老股东及其各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阶段二:D集团有限公司成立C公司


D集团有限公司为将天津某线项目并入到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先成立C公司、后将C公司并入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的方式节省税务成本。在该公司设立过程中,我们前期与宝坻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开展全面的沟通,为C公司成立做准备,并起草了该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所需的全部文件,在律师的协助下C公司在2023年12月中旬已经注册成功。


阶段三: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及C公司


本次合并后B公司、C公司的资产、业务整体并入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合并后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存续经营,B公司、C公司注销法人资格。


阶段四:D集团有限公司就重组后的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与F集团公司进行股权置换


F集团公司以其在某线项目中征地拆迁资金出资计为其在重组后的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的出资,并以经备案的重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确定F集团公司计入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相应调减D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区域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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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本项目的亮点在于,本项目是为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合资铁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开展的,经过D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重组标的额度约为136亿元,是国家和地方为推进铁路事业发展作出重大举措。我们对本次重组全过程的合法、合规化管理全方面保驾护航,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天津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关键词:破产清算

项目类型:非诉讼类

承办律师:韩康、葛艳敏、高燕、曹玲钰、迟临姗、高嘉琪(吴子畏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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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津0103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津0103破6号《决定书》,指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人民法制报》刊登了受理后申报债权等相关事项的公告。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应履行的职责,在法院的指导下高效即时开展清算工作。


管理人详细分析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接收其资料及相关账册,核查并清理了债务人资产情况。并且,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事实情况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严格审查,报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五位债权人的债权。


管理人对债务人对外债权进行了核查及清收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逐笔清理、分析,结合管理人开展清收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准备工作,有效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等现有资产,并依法处置了债务人的音响设备等相关资产,以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序分配给各债权人。天津中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确认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具体分配工作。管理人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债权人进行了风险提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提供有效保障,目前具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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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本案系天津市首家影视公司破产清算案,历时四年,涉案债权金额巨大,债权种类复杂,涉及劳动争议、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刑民交叉等多方面法律关系。破产团队通过大量调查、分析,走访相关当事人,协调各方利益,为该案的破产清算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