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的法律保护墙

司晓楠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晓楠律师代理的一桩离婚案件,在对方当事人多次实施恐吓、威胁等手段危害委托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的情况下,司晓楠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了法院的准许,为妇女、未成年儿童子女权益保护筑起“法律防护墙”。


01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张女士便提起了离婚诉讼。据张女士陈述,在怀孕期间,李先生就不顾张女士和孩子的安危,曾对张女士大打出手。离婚诉讼期间,张女士的丈夫多次通过现场上门、打电话等形式,对她进行恐吓、威胁和辱骂,给张女士和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和生活困扰。


司晓楠律师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代理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对申请人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在申请人张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以影响申请人张女士及相关近亲属的活动。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律师观点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表明了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为婚恋关系中受害方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维权武器。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申请人可以在诉前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离婚等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单立民保令号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时应当注意取证,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


03 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性人身伤害,常见的精神暴力形式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04 维权途径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外,还包括禁止施暴者在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等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05 经验分享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旨在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上的庇护,使其免遭暴力伤害。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文明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要为家庭关系设置“隔离墙”,当事人如果夸大事实随意申请,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希望大家注重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让家成为每位家庭成员遮风避雨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