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出色刑辩律师的必备条件及其实现之思考

崔规定

每个人其实无论从事哪一个职业,无论是初窥门径的青年律师或者久经沙场的资深律师,我相信有两个基本的问题是不断被追问的,这个职业的价值和意义何在?如何才能做好这个职业?今天我想从刑辩律师这个职业定位角度,与大家交流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才能成为出色刑辩律师,谈点个人浅思,以期交流、探讨,共同进步。


一、出色刑事辩护律师自身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要获知出色刑事辩护律师自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那就要考察每个刑事辩护律师在完成一次次成功的刑事诉讼辩护中,其自身哪些条件在发挥核心作用,而这些条件,我们可以将其归纳、总结为基本的条件。


刑事辩护,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特别程序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形成完整的刑事追诉过程。在强大的权力合力面前,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种意义来看,就显得十分势单力薄。我们知道权力是为权利而产生和服务的,但是缺乏有效制约或抗衡的权力是容易滥用,进而可能会侵犯私权。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在这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不断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进行沟通,尤其是法庭上与公诉人的直接对抗,还需要不断审视现存的一切证据资料,甚至需要调查、收集证据。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有高超的沟通、说服能力(主要是口头、书面表达形式)、要有效倾听的能力、透彻研读案件证据资料的能力、依法调查、收集案件证据的能力。从表面看,这些能力或者条件,更符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在文章《刑辩律师的基本功》所提听、说、读、写是律师的基本功的说法。但是其忽视了“思”这一贯穿辩护律师办案始终的最为核心的基本功。而关于“思”,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毛立新主任在《成为刑辩高手的四个重要能力》一文中,依据法律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思维特点,提出分析证据、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解释法律、寻找裁判规则的能力,司法论证和逻辑推理能力,包括最后一个沟通和说服能力。另外,其跳出业务技术,还提出见识和德行的重要性。田文昌老师则在《如何成为出色的刑辩律师》的线上课程中,提出“把握法律原理和原则以及法律精髓与本质的功底、实战及培训形成的执业能力,对委托人和社会的责任,个人应变能力所体现的智慧”的观点。


总之,笔者结合自己的刑辩经验和个人理解,赞同以上各律师的观点,认为成为出色刑辩律师,也可以理解为出色刑事辩护律师自身需要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包括坚定的法治信仰,强烈的责任心,深厚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高超的刑辩思维与技能(包括高超的倾听与研究能力,高超的沟通与说服能力),以及贯穿刑事辩护始终、需不断提升的人生智慧。当然,这只是理想条件,真正要达到吾辈仍需一生努力。


二、刑辩律师如何才能通过修炼逐步实现以上五个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不断实践、学习、总结的漫长过程,方向的明确性与努力的程度决定刑事辩护律师水平的层级。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仅停留在纸上谈兵般的学习,是无法实现这些条件,因为实践才是真正修炼道场,而刑事辩护的核心目标就是努力依法争取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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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定的法治信仰的修炼。笔者认为法治核心是对人性的关照,对人性体悟的深浅,或许关涉对法治信仰的树立。对法治信仰的坚持,不仅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论著、文章,更应该在实际办案和观察社会生活中体悟、感悟、思考。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言,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由此而不难理解: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法治信仰的本质是对法律价值和法治功能的一种坚定不移的信任,是对法律所确立的价值目标和法治所蕴涵的功用效能的始终不渝的追求。法治信仰的价值取向总是与社会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的,而法治信仰的确立,有利于辩护律师的法治思维从根本上对刑事辩护全过程起到深刻影响,且法治也是法律人共同的信仰,也是最大公约数。因此,基于此,辩护律师之路才不至于偏航,且极大提升辩护格局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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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烈的责任心的修炼。关于责任,无非就是对委托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但是首要应是对委托人的责任。一方面,从勤勉尽责角度讲,律师接受任何一个案件,无论大小,复杂程度,一旦接受委托就必须竭尽所能,依法辩护,努力打赢官司。美国著名辩护律师、法律学者艾伦•德肖维茨曾说过:“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因此,可见强烈的责任心,是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做好辩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另一方面,依据田文昌老师的观点,责任心还包括律师的立场性和原则性。这里就不得不涉及辩护权独立性的涵义。依据田文昌老师的观点,其认为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含义应该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预,而不是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之外。顾永忠教授在《如何理解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一文中也认为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护,抵御法律之外的各方面不正当干预才是律师辩护独立性或者独立辩护权的核心要义。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依据问题,田文昌老师、王亚林律师的观点认为是基于委托产生,而顾永忠教授认为不能简单认为辩护权源于委托代理,因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辩护权并没有被设定具体授权范围,仅明确具体辩护阶段,因而只能被认为是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但是,无论是律师辩护权是基于委托关系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并经法援对象接受或同意产生。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接受律师参与辩护,就是为了让律师维护其利益,那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违背其意志,不经其同意,当然是不妥当的。而全国律协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也明确提到“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结合以上各律师的观点,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可以理解为辩护律师应完全独立于侦、控、审以及其他法外因素并适当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绝对独立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辩护策略及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当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辩护目标及案件事实问题上原则上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另外,辩护权相对独立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还应当包括保障人权、不得故意妨害司法公正及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非法要求的法律底限。笔者认为,若在辩护目标和案件事实方面,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分歧,辩护律师只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结束委托代理关系退出辩护,或者继续进行辩护,但是原则上不能违背其意愿提出对其不利的辩护意见。可见,厘清独立辩护权的基本内涵,直接关涉辩护律师责任心的锤炼,正如田文昌老师所言:“责任是打开法治大门的钥匙,是帮助不忘初心的明灯。若失责任,前方无路亦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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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厚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的修炼。问题在于刑事法律规范,如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刑事规范十分庞杂。那么刑事法律功底是仅仅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甚至能倒背如流吗?当然不是。我们都知道法律规范庞杂,且时常修订变化,若仅仅追逐于法律条款,那么只会对法条的理解越来越偏颇,甚至陷入法律解释困境之中,那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自然难以把握准确性。田文昌老师认为,学习好法律原理和原则,掌握好法律的精髓和本质,才是出色刑辩律师所需的功底。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条文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无论内容怎样变化,设立逻辑是一脉相承的。笔者对此完全赞同。只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非否定熟悉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也并非否定学习其他非刑事法律的重要性,而是强调要真正理解、掌握法律规范,其根基在于法律原理和原则,法律的精髓和本质,也即法学理论水平的涵养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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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的刑辩思维与技能的修炼。这个从本质上讲是律师真正的看家本领,但其不同于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其属于律师业务实践、实战的部分,是律师的特有的思维方式与办案技术。关于刑辩思维,按照朱明勇律师在《刑辩私塾》中的观点,对辩护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构建一个无罪辩护的思维体系。他认为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拿到一个案子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这个人有没有可能无罪?以及我有没有可能将他辩护成无罪?至于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无罪或有罪,也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我们是没有办法知晓的。笔者也认为无罪辩护思维或者颠覆性辩护思维属于辩护律师独有的思维方式,这与公诉人、法官、监察官及警察的思维是完全不同的。而根据朱明勇律师的观点其认为,重新构建一套证明体系,也许是真的无罪的唯一可能。当然按照韩旭教授在《刑事辩护的制度与技术》一书中的观点,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十种思维方式,包括防御思维、证据思维、协商思维、对抗思维、保密思维、程序思维、质疑思维、法理思维、角色思维、底线思维。但究其本质,无罪辩护或颠覆性思维更接近底层逻辑。关于具体刑事辩护技能,这就涉及辩护律师办案各环节的具体动作,此类书籍比较多,比较典型的如王亚林律师的《精细化辩护》、徐宗新、武广轶等二十三位律师合著的《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等,此类书基本涵盖了律师接待、会见、阅卷、检索、文书撰写、沟通、庭审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认罪认罚等各具体动作或技术。总之,通过大量的直接办案经验的累积,加以总结,辅之以不断自主学习他人间接经验,不断精进,必能促使自身刑辩思维与刑辩技能不断达至新境界。


可见,刑辩思维与技能的充分发挥,需要在大脑的支配下,进行如刘玲律师所言的听、说、读、写,以及笔者提出的行,此处的“行”包括行动、也有调查、取证的行为动作之意。可见刑事辩护工作是一种综合能力的比拼,唯有此才能在辩护中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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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办案始终、需不断提升的人生智慧。正如田文昌老师所言,一千个读者眼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出色刑辩律师的智慧体现在个人应变能力上。但如何应变,跟不同律师不同的人生轨迹、社会阅历有关。比如有人可以用浅显易懂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让辩护意见深入人心,也有人用“借花献佛不是移花接木”阐述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见,某种意义上看,刑辩律师的真正智慧是需要时间、经验、理论、思想、乃至各类人类常识来积淀的,是需要不断在自我反思、批判、质疑、总结中升华,在不断的体验、感悟中捕捉、绽放智慧的火花。


三、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对一名刑辩律师来说,其意欲成为田文昌老师所言的出色刑辩律师,就要真正去努力实现上述五个基本条件。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就需每个刑辩律师真正充分发挥脑力、眼力、耳力、脚力、齿力及笔力。简言之,对每个刑辩律师来讲,最为重要的是在目标明确之后脚踏实地,谨慎、节制对待每个今天。刑辩律师并不能代表公平与正义,既非天使也非魔鬼,但其孜孜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在路上,无论有风或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