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律师为什么最终必须首先去专注于一个核心领域?

崔规定

如果一个人没有相应的概念,经验的对象就是“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它存在着,但对没有相应知识的人来说却是“无”。

——黑格尔

只有音乐才能激发起人的音乐感;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

——马克思



文|崔规定


其实我们大家从事的许多行业,听得比较多的就是说要聚焦,要专业细分,要专注,要挖深井,方能尽快喝到甘甜的水。这个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使然,也是变动不居的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与高效能并举的要求。当然面对这样的现实,从人精力时间有限,而事业无限角度而言的,确实应该这样,不如此如何保证自己的优势竞争力。对此,笔者也有几点自己的简单理解:


一、首先去专注于一个核心领域有利于快速构建属于自己擅长、热爱领域的观察现象或经验或解决问题的概念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


也就是说首先去专注于一个领域,才能促使我们更优先地在这个领域中,深刻、并快速建立自己在这一领域的理论体系,搭建完整的概念或知识体系。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或者构建完成自己完备的概念知识体系,才可以更加深刻地观察、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现象。也即概念知识体系、理论体系是进行观察、分析问题的前提。不如此,在人的眼里是没有法律对象或法律问题的。譬如,若没有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及刑事合规等领域的理论、概念及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我们是不可能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证据锁链及法律适用的本质问题的,我们的会见、阅卷,乃至于法律意见的撰写就都将处于无法透彻洞悉问题本质的尴尬境地。那么,一切问题的分析只是依靠在自己头脑中的浅显的普通常识、粗浅的理解、片面的经验,或零散的、杂芜的概念、知识,那么这就如同心中只有一块支离破碎的镜子,如何可能映照出更加真实、完整的经验或现象世界或法律问题的样貌,如何能够发现所有法律难题的症结所在。包括从事金融与证券领域、公司法领域、房地产与工程建设领域、家事领域、劳动法领域、政府法律等领域的律师,道理相同,都是有同样的问题需要首先去解决。



二、首先去专注于一个核心领域之后,你才能迅速发现此视角的问题的症结,进而为全面、深刻、准确、高效解决问题,而能更进一步有的放矢地借助其他领域的知识、理论与经验。


基于上部分分析,当我们的概念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建立完备后,观察、分析问题才有了真正可靠的逻辑前提。观察渗透理论,观察渗透着概念,因此没有“中性”的观察,这是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音乐才能激发起人的音乐感;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同样,只有我们在自己完备的概念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下分析法律问题时,法律问题的本质或症结才好最迅速、最准确地从此视角而被把握。比如在刑事案件阅卷或民商事案件分析案件证据过程中,因为我们头脑有系统的刑事法律知识概念体系,那么我们就能最全面、准确地发现刑事问题。同样,我们头脑有系统的民商事法律知识概念体系,那么我们就能最全面、准确地发现民商事问题。而在此第一步完成之后,我们才有余力在案件的刑事问题或民商事问题被发现之后,考虑是不是再从行政法领域、劳动法领域、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乃至于其他人文及自然科学领域全面、综合、系统分析同一问题对象,以期在有限时间内给出最为全面的分析意见,制定当下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因为,要是每个领域都不精深,就会导致从每个视角都不能真正把握法律问题本质,也就无法进行更加全面、综合、准确的多视角分析,那么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是片面、不周延或者起码说是欠妥当的,这不得不说是个严重且必须被认真对待的问题。


概之、我们律师在职业上为什么最终不得不必须首先去专注于一个核心领域,精力时间有限等只是个表面原因,最大可能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真正拿出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并完全实施落地,实现预期或超预期实现目标才是其本质。首先尽快去建立自己分析法律问题的专业视角所需的概念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在此专业视角为基础或前提下,才可能更加快速聚焦于问题,并迅速、顺畅地考虑从其他视角或利用其他概念知识体系或经验去综合、系统分析问题,这样不同视角不仅会有综合的作用,也会有互相促进、启发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