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什么是律师与客户和谐、有力协作关系的先决条件?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

——《道德经》


问题缘起


其实从笔者角度而言,认为作为律师最难的不是专业技术问题,而是与客户关系的处理。因为专业技术问题本质上是可以依靠强大的智力,高度自律,通过单方面的自主学习、研究、探讨以及借助专业外力来实现某一专业问题的解决。而与客户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律师与客户对各自与对方的动态认知过程,也即是需要不断自我反思、自我批判,自我调适的,而这因为双方代理及利益关系的存在,变得更加难以理性,难以客观,难以协调。因此,我们不得不跳出单纯的收费或公益的代理关系,而去基于律师的天职、律师代理案件的本质、规律以及案件办理的最终目的,来共同还原律师与客户不得不共同重视的协作关系问题。不如此,不仅律师的法律专业技术,甚至客户的聪明才智及丰富经验都将拖累于彼此关系的失败。那么,什么是律师与客户和谐、有力协作关系的先决条件?笔者试图简单从以下几个层次逐渐展开探讨:


一、非委托关系视角下,律师与相比其他职业人员在专业知识及经验方面的优势与劣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关于职业分类,包括大类8个、中类79个、小类449个、细类(职业)1636个。其中,第一大类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比如我们熟悉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人民法院负责人;第二大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此大类的中类监察、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包括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监察、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医生属于该大类的中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以及经济与金融专业人员也都属于该大类项下的中类;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包括安全和消防人员,警察与消防员即属于这一类;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可见,在国家整个职业分类中,律师、医生、宗教教职人员都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关涉人的合法权利、自由及尊严,医生关涉人的卫生、健康,宗教关涉人的意识、信仰。而律师相对非律师职业的人来说,其优势就是对法律知识及经验的掌握,其劣势就是对非法律知识及经验,特别是对其他职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及经验的欠缺。当然有些律师可能在从业时具有更加复合的知识结构或工作经验,相比单一知识结构的同行或其他职业人员来讲,是有优势的,但是律师潜在面对的客户是从事各种各样职业的。相比而言,律师的劣势也是明显的,对律师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再有就是与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相比,律师的优势在哪?从本质看,即使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大家在思维方式、认知角度仍是存在重要差异。或许大家都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但是单从维权的立场、思维方式及经验角度而言,律师毋庸置疑不仅是权利的最佳代言人,更是法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后堡垒。因此,这就是律师的核心优势。在此,笔者之所以不去讨论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人脉丰富度等其他非专业技术角度的优劣对比。因为,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最影响客户对律师评价的是案件的预期目标的达成程度,而决定案件目标达成程度的核心因素是律师的法律专业技术水平,而绝不是政治、经济、人脉等其他因素。


总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类型,具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知识及经验的优势,其劣势也正是其优势所凸显的非法律知识与经验的短缺。因此,律师既要认识到自己是维护权利、自由及尊严的法律专家,也要认识到自己相比其他职业所涉的知识与经验方面,其实是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并且应该向客户做学生的。三人行必有我师,不也是这个道理。


二、从基于委托或法援指派形成的代理关系角度分析律师的优势与劣势


一旦其他职业群体某一对象成为了律师的客户,那么基于律师与客户法律上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建立,律师在法律专业及经验的优势,就进一步转化为相比客户的而言的权利优势。在刑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取得了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依法享有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阅卷的权利,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依法发问的权利,依法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相比而言,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权利与自由更加受限。在非刑事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讼项目案件代理中,律师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也都获得了代理律师的地位,进而同样被法律赋予一系列权利,这些都是律师可以协助客户维护权利,争取权益的利器,而这些利器基本上只有代理律师才可以运用或运用的效果更好。


尽管在进入委托关系之后,律师具有更充分的维权权利,但是不可否认,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客户在对案件事实,尤其客户直接参与的案件事实部分的了解程度,天然地比律师更加准确、客观,更有优势。有些时候,这些事实若还涉及非法律专业知识及经验,那么客户相比律师就能把握得更加精准。再有一点就是客户内心对案件办理的预期目的或诉求,应该是比律师更加清楚,而这些都需要客户自己明确表达,律师则对该目标或预期进行法律分析、评估,确定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合理调整。一旦律师经过法律评估,要对客户的案件总体目标或预期进行否定或调整,对于刑事辩护案件来说,客户若接受则好,若经充分沟通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客户可以选择解除。若客户并未主动提出解除,当然辩护律师基于独立辩护权也有自己一定的选择空间,辩护律师此时可以选择结束委托代理关系退出辩护,或者继续进行辩护,但是原则上不能违背其意愿提出对其不利的辩护意见。对于非刑事案件而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案件总体目标或预期若出现否定或调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往往因为没有客户授权,就会导致继续合作缺少法律基础,也即律师没有了选择空间与余地,这也可以理解为律师被动和劣势的地方。


三、基于律师在法律知识及经验、维权权利以及对维权规则、流程的熟知的绝对优势,应由律师而非客户主导案件全局,避免对律师的强行指挥或干扰


基于以上两部分的分析,可见律师无论从法律知识经验、维权立场、维权工具以及对案件办理流程与规则的精通角度,都有绝对的优势。因为无论是刑事诉讼案件、非刑事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项目案件代理,本质是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执业规范及具体操作指引下进行的,也即步步都是程序,处处都渗透着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可谓步步惊心。可见,维权从来不是没有规则的游戏,而是有严密规则、流程体系约束的法律实践过程。但从此维权角度来说,客户是无法与律师对规则的理解与熟知程度相比的。因此,客户应该配合律师去实现既定的案件目标,而不是处处试图指挥律师,这就是无视律师的优势,无视律师真正的价值。因此,智慧的客户都是积极配合律师,而不是相反。智慧的律师都是围绕案件预期目标,主导案件全过程,客户只需要遵从案件需要出场。指挥律师办案,就像指挥医生看病一样,完全是因为不了解自身优劣,也不了解律师优劣的一定程度的盲目与认知偏差所致。既然聘请律师,那就是认识到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及经验的短缺,那么承认专业,让专业律师主导专业案件的办理,不应该是很好理解的事吗?显而易见,客户唯有真正理解律师,消除对律师的误解或偏见,进而调整好自己的姿态,找准自己在案件办理中的定位,不去任意左右律师,才能避免最坏的结果出现。或许客户通常以为,律师处理的不就是事实、证据、关系及后果问题吗?这个我也懂点。没错,可问题的关键处,乃至于特殊之处、复杂之处、边界之处就在于,律师处理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上的证据、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这些都只有律师才能真正深刻理解并把握,因为律师不仅有完备的法律知识概念体系及理论体系,更有丰富的维权实践经验。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不仅仅在自然科学领域,在包括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领域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都同样适用。


再者,案件目标的实现过程,也是法律实施的过程,也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通常会涉及法律因素、证据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办案人员因素、法治环境因素、道德因素、文化因素、情理因素、国家政策因素,甚至特别情况下会涉及国际、外交等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一个案件预期目标的达成,是复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各种利益、价值对撞、评估、舍弃、平衡、协调的复杂过程。相比医生的治病救人结果总体的相对稳定性、易掌控性、可预期性(除了一些罕见的病症、患者个体身体状况的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法律案件的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不易掌控性更高,这也是律师不应对客户承诺案件结果的根本原因,而医生一般就可以相对确定告诉你具体病症的最终疗效。因为,相比对个体的身体疾病的治疗,对个体或单位权利的维护,对被破坏了的法律关系的修复、矫正,是更为复杂、更为不可控的过程。因此,由律师对案件全程进行主导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当然律师的主导不仅不排斥律师审慎听取客户善意且客观、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实则是题中之义。


结语


总之,律师在法律知识及经验、维权权利以及对维权规则、流程的熟知方面,都有着客户不可比拟的优势。律师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法律维权斗士,其斗志与能力是不容置疑的。由律师主导案件全过程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需的。当然,律师在非法律知识与经验方面是短缺的,且相比客户对案件事实的亲历程度、理解程度,律师在案件事实方面是存在短板的。律师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学习、调查及研究加以弥补,同时虚心就此方面向客户求教。笔者以为,唯有先起始于本文谈及的由律师主导案件全过程,并在整个漫长、艰辛的办案过程中互相信任而不是互相戒备,互相尊重而不是互相鄙夷,互相宽容而不是互相苛责,互相坚守底线而不是互相试探,由此实现彼此优势互补,积极协作,如此律师与客户之间才能形成最坚固、最紧密、最可靠、最有力的权利共同体,方能经得起任何挫折与考验,甚至离间,如此方能行稳致远。一言以蔽之,客户对律师案件全局主导权利的认可与支持,就是律师与客户和谐、有力协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这也才是实现案件预期的最佳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优秀的客户不仅是自己权利的维护者,也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一分子,也是法治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